尊敬的投资人:
据我司担任投资顾问的“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之管理合同约定:“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 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经我司申请,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 9月18日起对于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2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停牌股票复牌并恢复正常流动性后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关于“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2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点击下载
【附注】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2号旗下子基金包括: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顺迎A期、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顺迎D期、鹏华资产民森先进生产力顺迎E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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